給付委任報酬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4-訴-2060-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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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60號 原 告 創實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光隆 被 告 禾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怡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15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3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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