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4-訴-2074-2025032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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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74號 原 告 陳銘謙 被 告 海悅假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先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查本件 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立即廢止海悅假期公寓大廈九十二 年度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第二次會議提案七,針對機械循環車位採 用使用者付費之決議,並返還違規超收之清潔維護費,自民國93 年1月至民國113年12月,每月770元,合計新臺幣194040元整」 ,針對廢止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部分,係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 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費用,應併算訴訟標的 價額,原告於114年1月14日具狀起訴,而起訴前附帶請求之清潔 維護費用為19萬4040元【計算式:21(年)x12(月)x770(每 月清潔費)=19萬404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4萬 4040元(計算式:165萬元+19萬4040元=184萬404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萬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