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DV-114-訴-210-2025021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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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告 陳均旭(陳光輝之承受訴訟人) 陳佳儀(陳光輝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廖慧英(陳光輝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詹宸翔(原名:詹程翔) 魏綱邑 薛念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7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查被告薛念平於民國114年1月9 日簽收本院言詞辯論通知書後,於114年2月6日入監執行,故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茲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