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DV-114-訴-210-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告 陳均旭(陳光輝之承受訴訟人) 陳佳儀(陳光輝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廖慧英(陳光輝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詹宸翔(原名:詹程翔) 魏綱邑 薛念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7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查被告薛念平於民國114年1月9 日簽收本院言詞辯論通知書後,於114年2月6日入監執行,故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茲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