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V-114-訴-254-202502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劉佩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伍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就如附表編號2至5而簽訂之貸款契約書(下合稱系爭契約)第10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既就原告基於前開契約對被告提起之訴有管轄權,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就原告對被告合併提起之訴(即如附表編號1部分)得一併審理而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25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 借款期間為7年,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4.81%(即為週年利率6.55%)計算,倘遲延還本或付息,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嗣簽訂消費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而展延還款日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依約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4萬3,057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二)被告又於110年5月18日日以線上申請方式向伊借款60萬元, 經以身分證、其先前開戶留存之個人資料、財力證明及電話認證後,兩造遂訂立系爭契約,借款期間為3年,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6.09%(即為週年利率7.83%)計算;又於111年2月14日以線上申請方式向伊借款30萬元,經以同一方式認證而訂立系爭契約,借款期間為5年,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13.09%(即為週年利率14.83%)計算;復於111年10月21日以線上申請方式向伊借款20萬元,經以同一方式認證而訂立系爭契約,借款期間為5年,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5.09%(即為週年利率6.83%)計算;再於112年8月23日以線上申請方式向伊借款140萬元,經以同一方式認證而訂立系爭契約,借款期間為5年,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6.79%(即為週年利率8.53%)計算;均約定倘遲延還本或付息,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依約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33萬8,179元、21萬1,203元、14萬9,331元、123萬3,951元,共計197萬5,721元,及各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之貸款契約書 、系爭契約、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匯出匯款憑證、原告對帳單、帳務資料、查詢還款明細、查詢本金異動明細、放款利率查詢表(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9頁)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43,057元 6.55%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338,179元 7.83%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211,203元 14.83% 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149,331元 6.83%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1,233,951元 8.53% 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975,7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