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4-訴-263-202502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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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被 告 黃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編 號2所示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 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5條定有明文。查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銀行)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商銀)合併,富邦商銀為消滅公司,台北銀行為存續公司,台北銀行並於合併同時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經濟部民國94年1月3日經授商字第09301242100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至17頁),是原台北銀行及富邦商銀之權利義務關係應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原告概括承受。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12條約定,因契約涉訟時,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見本院卷第20頁),而原告總行係位於「臺北市○○○路0段00號」(見本院卷第13頁),屬本院管轄範圍,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 元,借款期間自92年7月23日起至95年7月23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9.68%以固定利率計付,自借款日之次月起,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36期,按期於當月23日定額攤還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其超逾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93年10月22日止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定書第5條約定,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65,288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於92年10月2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依約被告得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倘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差別利率計算之利息(惟原告得視被告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並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上限按月繳付違約金,依序為300元、400元及500元。詎被告截至94年6月6日止尚有累計積欠48,136元(本金:42,812元、利息:4,887元、違約金:437元)未給付,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48,136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爰依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富邦銀行貸款契約 書、約定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台北銀行聯名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信用卡客戶滯納利息款明細資料、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46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時間:民國)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65,288元 自93年10月2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9.68% 自9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42,812元 自94年6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98%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