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V-114-訴-3-2025010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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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號 原 告 廖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文仁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裁 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791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件足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