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V-114-訴-301-202503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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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1號 原 告 李慧曦 送達處所:臺北市南海○○○000○○ ○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義務告發暨追加被告北院匡偉、梁孟迪、張 詠惠、張庭嘉、蔡庭復、何若薇、鄭佾瑩、張庭嘉、許純芳、林春玲、許柏彥、鄭祖川、蔡庭復暨撤銷與廢棄112年度補字第266號113.11.25.及歷次錯裁聲請書」,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其起訴不合程式。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