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DV-114-訴-420-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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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李洪熠 訴訟代理人 辛啟維律師 被 告 李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7 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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