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4-訴-420-2025032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李洪熠
訴訟代理人 辛啟維律師
被 告 李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7
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