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V-114-訴-424-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4號 原 告 劉明珠 被 告 陳宗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係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2第505室(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人,兩造間訂有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租期自民國113年4月14日起至113年11月14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600元;詎被告因積欠租金而經原告終止系爭租約後,仍占有系爭房屋,侵害原告之所有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等語。本件原告既主張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物上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揆之首揭規定,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誤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