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DV-114-訴-438-2025020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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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憲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 費不足。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 ,因財產權起訴,應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法定級距徵收標準 計繳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2,507,48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 ,共2,705,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7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25,849元,尚應補繳7,35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250萬7,487元) 1 利息 250萬7,487元 113年7月13日 114年1月8日 16% 19萬7,851.03元 小計 19萬7,851.03元 合計 270萬5,338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