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V-114-訴-454-202503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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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王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零貳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已於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8條約定,就該約定書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頁),故 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9月24日前向伊申辦Yoube予備金 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月應還之金額;如遲延還本或付息,則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又為符合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改按週年利率15%計息。詎被告於95年5月10日最後一次還款後,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伊本金新臺幣(下同)39萬8023元,依兩造簽訂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定,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清償上開本金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Yoube予備金申 請書、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YouBe予備金之金融卡及密碼單領用證明、現金卡/隨意金交易紀錄、被告之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7、49至51頁),均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1 39萬8023元 39萬8023元 自95年6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