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DV-114-訴-46-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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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住○○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被 告 葉詠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萬7,02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42萬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約定條款第10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頁),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萬9,01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3%計算之利息,暨自同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見本院卷第9頁)。後具狀將請求給付總額變更為126萬7,025元,並變更利息起算日為113年10月13日(見本院卷第59頁),均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准許之。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12月13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與原告 成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向原告借款16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該日起至116年12月13日,借款利率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年息2.59%機動計付(違約時為年息4.33%),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另應給付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自113年9月13日起未依約還款,依兩造簽訂之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五章加速條款及其效力第1條第4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至同年10月13日止尚積欠本金126萬7,025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對帳單、查詢帳戶主檔資料、查詢還款明細、查詢本金異動明細、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39、63-67頁),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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