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4-訴-543-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43號 原 告 陳怡燕 被 告 劉展綸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01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4%,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於原告以14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在監,具狀陳明無意願到庭辯論,有聲明書在卷可 參(本院卷第53頁),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黃國湯』)於民國 112年12月19日17時4分前之同年12月間某日時,加入由TELEGRAM暱稱『四蟾聚財』(即少年A)、『八方』、『特攻隊長』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由被告擔任面交車手,負責向被害人收取贓款,並約定被告每次可取得收款百分之0.5金額為報酬。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聯繫原告,佯稱可透過LINE群組「股市學習社、一路飆紅」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12月19日17時4分許,被告依指示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處,配帶偽造之「李國守」工作證,向原告收取140萬元,並將偽造之收據1紙交付原告,被告隨即將款項交付與收水少年A,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承前接續犯意,復於112年12月28日10時45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與原告相約相同地點,欲向其收取50萬元,被告即依指示配帶上揭偽造之工作證至上述地點(少年A亦一同前往),於向原告收取50萬元時,因員警上前盤查而不遂。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財產權受有損害,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經被告於刑事程序中坦承不諱,復經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並認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本院卷第13至23頁),則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是就原告已交付之140萬元部分,屬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16日(附民卷第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關於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無損害即無賠償。故就前開50萬元之犯罪事實既屬未遂,原告亦陳明50萬元確實未被詐欺集團取走等語(本院卷第59頁),則原告並未受有該50萬元之損害,其請求被告賠償,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0 萬元,及自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依該條規定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則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