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DV-114-訴-56-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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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邱俊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 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6,54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 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加 計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合計86萬7,251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 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之裁判費9,360元,尚須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0元(計算 式:9,470元-9,360元=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一:(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違約金 1 小額信貸 65萬7,036元 60萬8,381元 11.6%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2 小額信貸 14萬9,507元 13萬6,317元 11.6% 自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附表二:(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 編號 請求金額 項目 計算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利率 起訴前利息小計 1 65萬7,036元 利息 60萬8,381元 113年4月6日至113年12月23日 (262/365) 11.6% 50,657.3元 2 14萬9,507元 利息 13萬6,317元 113年5月6日至113年12月23日 (232/365) 11.6% 10,050.86元 總計:86萬7,2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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