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4-訴-60-202503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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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友廸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提 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是應依同年1月1日施行之新制(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5,7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