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4-訴-613-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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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1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蘇志成 被 告 吳濬綱 原居臺北市○○區○○街0段00巷00弄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立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約定條款第10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上開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0年8月25日、111年11月14日 、112年8月25日、113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4筆,有關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均如附表所示,被告若未按期還本付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依約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原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32萬6556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 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撥款通知書、對帳單、查詢帳戶主檔資料、登錄單、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經核屬實,是原告前開主張,與卷證相符,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借款期間 (民國)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  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 90萬元 38萬6160元 110年8月25日起至115年8月25日止 自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8.03% (註1) 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2 50萬元 33萬6326元 111年11月14日起至116年11月14日止 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7.03% (註2) 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3 15萬元 12萬2981元 112年8月25日起至117年8月25日止 自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9.03% (註3) 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4 50萬元 48萬1089元 113年4月25日起至120年4月25日止 自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2.63% (註4) 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註1:利息部分係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6.29%浮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    償時,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利率為年息1.74%)。 註2:利息部分係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週年利率5.29%浮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    償時,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利率為年息1.74%)。 註3:利息部分係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7.29%浮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    償時,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利率為年息1.74%)。 註4:利息部分係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10.89%浮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    償時,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利率為年息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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