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4-訴-625-202502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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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蔡惠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中國信託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3、71、95頁),故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向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 000000000號,卡別:VISA)使用,另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及卡號0000000000000000為帳單分期之虛擬卡號,依約被告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該期帳單所載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循環信用利息年利率為15%。詎被告至111年9月10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2萬8,459元未清償(其中2萬6,610元為消費款、1,149元為循環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伊自得請求被告繳納上開金額,及其中2萬6,610元部分自111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10年4月9日經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4.137.179. 241)向伊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9日起至113年4月9日止,當日並由伊將該筆款項撥入其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利息按伊公司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5.98%計算(被告違約時為0.79%+15.19%=15.98%),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11年3月23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7萬2,507元,及自111年3月24日起按年息15.98%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另於111年2月25日經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4.137.7 5.134)向伊借款28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2月25日起至114年2月25日止,當日並由伊將該筆款項撥入其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利息按伊公司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5.98%計算(被告違約時為0.79%+15.19%=15.98%),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11年3月24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27萬3,590元,及自111年3月25日起按年息15.98%計算之利息。 ㈣爰依兩造間信用卡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101頁),而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 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息 利息計算期間 1 信用卡 2萬8,459元 2萬6,610元 15% 自111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7萬2,507元 7萬2,507元 15.98% 自111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27萬3,590元 27萬3,590元 15.98% 自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