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V-114-訴-627-202503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參萬參仟伍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零參萬參仟伍佰伍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書第1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25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伊借款新臺 幣(下同)180萬元,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之指定帳戶,兩造約定借款期間自1月25日起至118年1月25日止,借款利率為年利率5.83%計算。被告如遲延還本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被告於111年4月22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伊借款35萬元, 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之指定帳戶,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22日至118年4月22日止,借款利率為年利率7.83%計算。被告如遲延還本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㈢被告於111年10月5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伊借款25萬元, 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之指定帳戶,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0月5日至118年10月5日止,借款利率為年利率7.83%計算。被告如遲延還本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㈣詎被告未依約清償,依貸款契約第6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 利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03萬3,5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對帳單 、還款明細單、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57頁),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請求期間 違約金計算利率 1. 1,496,585元 1,496,585元 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5.83% 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20% 2. 306,156元 306,156元 自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7.83% 自11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20% 3. 230,812元 230,812元 自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7.83% 自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20% 合計 2,033,553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