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V-114-訴-628-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8號 原 告 林萱 訴訟代理人 劉明昌律師 楊舒婷律師 被 告 匿名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甲○○○」之真正 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甲○○○」之真正姓名 、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