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股東名簿登記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4-訴-634-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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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4號 原 告 景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保熙 訴訟代理人 黃朝琮律師 林煒倫律師 黃士剛律師 被 告 允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 萬壹仟參佰肆拾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允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其股東名 簿上記載訴外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被告274萬5,992股,變更為原告之名義,參酌被告為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每股票面金額估為新臺幣(下同)10元,有該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稽,堪認系爭股票價額為2,745萬9,920元(計算式:274萬5,992×10=2,745萬9,920),應徵裁判費27萬2,148元,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2萬805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5萬1,343元(計算式:27萬2,148-2萬805=25萬1,34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張淑美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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