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V-114-訴-687-202503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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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曾婉霏即和平百貨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曾婉霏即和平百貨商行之送達處所(①臺中市○區○○路000 巷0號8樓之8、②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3樓之1)。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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