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V-114-訴-724-202502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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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4號 原 告 葉春榕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 被 告 賴嘉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然依原告所主張事實及所附書證,未見兩造間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亦無其他特別審判籍規定足資適用而認本院有管轄權,則本件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管轄法院。次查,原告陳報之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經本院依職權核閱被告戶籍資料屬實。是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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