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DV-114-訴-73-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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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凱喨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已 於起訴前之113年12月9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被告於起訴時已死亡,揆諸前開規定,已無當事人能力,又無從補正,是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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