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4-訴-785-202503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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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華軒 被 告 翁新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伍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捌萬伍仟玖佰貳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十條第㈡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22日經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1.71. 56.206)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3萬元,當日並由原告將該筆款項撥入其指定向原告開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約定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即113年4月22日起至120年4月22日止,以每月為1期,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2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依固定週年利率0.01%計算,自第2個月起依每季調整一次之定儲利率指數(違約時為1.61%)加週年利率13.27%(合計週年利率14.88%)按日計算。詎被告就該筆借款僅清償1期,於113年5月22日最後一次還款2,740元,依序抵充113年4月22日至113年5月21日間所生之利息2元及部分本金2,738元後,即未再依約履行,依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三條第㈠項第1款約定,其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2萬6,262元,並應給付自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12年9月21日經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1.71.107. 164)向原告借款49萬元,當日並由原告將該筆款項撥入其指定向原告開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約定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即112年9月21日起至119年9月21日止,以每月為1期,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1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依固定週年利率0.01%計算,自第2個月起依每季調整一次之定儲利率指數(違約時為1.61%)加週年利率13.37%(合計週年利率14.98%)按日計算。詎被告就該筆借款僅清償8期,於113年5月21日最後一次還款9,402元,依序抵充自113年4月21日起至同年5月20日止所生之利息9,290元元及部分本金112元後,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45萬9,664元,依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三條第㈠項第1款約定,其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被告雖於113年6月21日仍有還款,惟僅能抵充利息,故以113年5月21日為起息日並扣除期間所生之利息後,被告除應清償上開本金外,並應給付自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㈢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及被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結果、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結果、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繳款計算式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規定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 1 小額信用貸款 22萬6,262元 左列金額自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88%計算 2 小額信用貸款 45萬9,664元 左列金額自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8%計算 合計 68萬5,9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