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DV-114-訴-798-202502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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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98號 原 告 呂玉美 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律師 江晉杰律師 被 告 鄭詩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峽區,有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揆諸首揭法條,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