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DV-114-訴-798-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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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98號 原 告 呂玉美 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律師 江晉杰律師 被 告 鄭詩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峽區,有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揆諸首揭法條,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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