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4-訴-83-202502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曾郁軒 李侑如 被 告 呂世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肆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30條之約定,雙方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總行係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屬本院管轄範圍,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17日經由原告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 銀行線上申請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貸款期間為7年,至利息則自撥款日起按原告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息2.54%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為年息1.71%,本件請求年息即為4.25%】,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3年5月17日止,嗣後即未能依約按期清償,迭經原告催討債務未果,依兩造間信用借款約定書第20條第1、5款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個人信貸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債務本金842,242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二)被告復於112年11月7日經由原告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 行線上申請信用貸款45萬元,約定貸款期間為7年,至利息則自撥款日起按原告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息7.42%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為年息1.71%,本件請求年息即為9.13%】,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3年6月7日止,嗣後即未能依約按期清償,迭經原告催討債務未果,依兩造間信用借款約定書第20條第1、5款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個人信貸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債務本金422,401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三)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借款約定書暨申請 書(線上申請專用)、線上成立契約、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表、請求項目試算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 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編號 產 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 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備 註 1 信用 貸款 842,242元 842,242元 4.25% 自113年5月 17日起至113年6月17日止 放款帳號 000-000-0000000-0 5.1% 自113年6月18日起至114年3月17日止 4.25% 自114年3月 18日起至清 償日止 2 信用 貸款 422,401元 422,401元 9.13% 自113年6月 7日起至113年7月7日止 放款帳號 000-000-0000000-0 10.956% 自113年7月 8日起至114年4月7日止 9.13% 自114年4月 8日起至清 償日止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264,6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