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4-訴-832-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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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32號 原 告 曹樂智Peggy Lochih Tsao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山新城管委會YuanShan Management Committe e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表明「被告 圓山新城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訴之聲明未具體表明聲明請求之金額,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明,且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及不備起訴要件,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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