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DV-114-訴-838-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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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38號 原 告 紀建仲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鄭芷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筱婷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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