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4-訴-860-2025031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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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0號 原 告 林士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信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29號 裁定駁回確定,業據本院核閱前開訴訟救助案卷查明無訛。是以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6,7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