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帳冊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DV-114-訴-866-2025020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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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6號 原 告 張文英 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律師 被 告 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榕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 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35至41頁),揆諸首揭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