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4-訴-87-202503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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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李福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肆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1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23.13 8.215.45)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7萬元,約定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7年9月1日止分期清償,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99%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8.5%),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5月7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62萬1,610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另於111年9月2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23.138. 188.58)向原告借款17萬元,約定自111年9月2日起至118年9月2日止分期清償,利率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1.99%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8.5%),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5月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14萬1,914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111年12月20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1.83.1 06.183)向原告借款25萬元,約定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118年12月20日止分期清償,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99%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8.5%),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5月1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21萬4,921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5%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於111年12月22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1.83.1 06.183)向原告借款3萬元,約定自111年12月22日起至118年12月22日止分期清償,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99%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2.6%),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5月3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2萬5,840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㈤被告上開四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 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撥款資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各4份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爰無不合,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小額信貸 62萬1,610元 62萬1,610元 8.5% 自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2 小額信貸 14萬1,914元 14萬1,914元 8.5% 自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3 小額信貸 21萬4,921元 21萬4,921元 8.5% 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4 小額信貸 2萬5,840元 2萬5,840元 12.6% 自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合計 100萬4,285元 100萬4,2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