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4-訴-874-2025032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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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陳彥霖 被 告 新盛鷹架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成瑞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伍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42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雄院卷第18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公司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於消滅。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新盛鷹架有限公司(下稱新盛公司)已於民國113年8月23日經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353346500號函准予為解散登記,其全體股東並選任被告成瑞程(下稱成瑞程)為清算人,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新盛公司解散登記申請書及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353346500號函等件影本可稽(見雄院卷第37至51頁),是本件應以成瑞程為新盛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又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1萬5,7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見雄院卷第7頁),嗣於113年11月15日具狀將本件請求之給付關係更正為連帶給付(見雄院卷第61頁),僅屬就其請求為補充更正,不涉及訴之變更或追加,合先敘明。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新盛公司於111年8月間邀同成瑞程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3年,利息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利率加年利率5.37%機動計算,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部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嗣未依約還款,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121萬5,759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而成瑞程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 、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約書、催收帳戶最近繳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及產品利率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見雄院卷第13至31頁、第67至86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利率 (%)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972,610元 6.91 自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2 243,149元 6.91 自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1,215,7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