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PDV-114-訴-883-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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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3號 原 告 鄧蔭萍 訴訟代理人 洪婉珩律師 被 告 大直雅筑A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銘哲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 繳納裁判費不足。查本件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 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扣除起 訴時繳納4,500元,應補繳16,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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