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DV-114-訴-886-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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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6號 原 告 江承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海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則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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