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訴-908-2025030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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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08號 原 告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被 告 高雲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元部分,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另聲明請求被告刊登澄清與道歉啟事部 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 (計算式:1500+4500=6000),扣除已繳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