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4-訴-966-202503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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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丁重元 被 告 柯欽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貳佰捌拾貳元,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 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定有明文。經查,經濟部於民國109年8月25日核准原告與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新公司)合併,並以立新公司為消滅公司,以原告為存續公司,是立新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之原告概括承受,先予敘明。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被告與訴外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簽訂之信用借款契約書第肆條第20項約定(見本院卷第15頁),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安泰銀行於95年8月2日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與訴外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公司),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3項規定公告,以此方式通知被告上開債權讓與情事;長鑫公司於95年8月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公司);亞洲公司於100年3月3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新歐公司);新歐公司復於100年5月18日將上開債權讓與立新公司,原告復因與立新公司合併而承受立新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債權讓與通知,是本件債權業已合法移轉,原告取得債權人之地位,概括承受原債權人安泰銀行對被告之所有契約權利,而為上開合意管轄效力所及,故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3年8月4日向安泰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 )8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8月5日起至98年8月5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為期共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每月應繳納利息,前3期按週年利率3%固定計算,第4期起改按週年利率12%固定計算,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最後一次繳款日94年7月14日後即未依約繳款,尚欠77萬8,282元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嗣安泰銀行於95年8月2日將其對被告之債權及該債權下一切權利、名義、義務及責任(下稱系爭債權)讓與訴外人長鑫公司,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3項規定,以公告代債權讓與之通知;又系爭債權歷經長鑫公司、亞洲公司、新歐公司於100年5月18日輾轉讓與原告,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是系爭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所欠借款本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寄存送達經10日而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翌日即114年2月28日起計付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安泰銀行信用借款契約書、債權讓與聲明書、安泰銀行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經濟部109年8月25日函文、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合併公告報紙等文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2頁),核屬相符,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資料供本院參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