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保護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DV-114-跟護-3-20250304-1

字號

跟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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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跟護字第3號 聲 請 人 AW000-K11208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相 對 人 楊佳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聲請人行蹤。 二、相對人不得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聲請人 如附件所示之住居所及工作場所。 三、相對人不得以電話、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設備,對聲請人進 行干擾。 四、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五、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如附件所示之住居所及工作場所至少五 百公尺。 六、禁止相對人查閱聲請人戶籍資料。 七、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   理 由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 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為保護本案被害人即聲請人,本件聲請人之姓名應以代號為之,並避免揭露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於民國112年2月中旬至4月9日間 ,對聲請人為跟蹤騷擾行為,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於112年4月20日對相對人核發書面告誡。相對人竟於收受書面告誡後2年內之113年12月11日、13日、21日、23日至25日及114年1月13日、18日、19日,再反覆撥打電話予聲請人,以此方式對聲請人為干擾等違反聲請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行為。爰依跟騷法第5條第1項規定,聲請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等語。 三、相對人經本院限期命其陳述意見,並未提出書狀或陳述(見 本院卷第67至69頁)。 四、按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 之犯罪嫌疑者,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跟騷法第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為第3條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自核發時起生效,跟騷法第12條第1項第1、2款、第13條第1項亦有明文。末按法院核發跟騷保護令之內容與聲請人聲請之具體措施不同時,無須於主文為駁回該部分聲請之諭知(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第2項規定參照)。 五、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2年內,再於113 年12月至114年1月間多次以電話聯絡聲請人進行干擾等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書面告誡、跟蹤騷擾通報表、通話紀錄截圖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9頁),堪認為真實。次查相對人前已因以電話、通訊軟體聯繫且至聲請人住處附近對聲請人為不當追求之跟蹤騷擾行為,經核發書面告誡,理應與聲請人保持距離,竟仍持續、密集以前開方式使聲請人明顯感受不安或恐懼,足認聲請人確有繼續遭相對人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危險,核與跟騷法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相符,則聲請人聲請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應屬有據。本院審酌相對人所為前述跟蹤騷擾型態、情節輕重、聲請人受侵害之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認核發如主文第1至6項所示之保護令為適當,並定有效期間為2年,以拘束相對人之行為,保護聲請人免遭受相對人之侵害。  ㈡另聲請意旨有關請求相對人遠離聲請人之住居所(地址詳卷 )部分,考量相對人原係在聲請人工作場所接觸聲請人,尚無從得知聲請人之住居所,如於保護令中揭示上開地址並命相對人遠離,反而有使相對人得悉聲請人更多個人資料或隱私之虞,爰徵得聲請人同意後(見本院卷第75頁),以不揭露聲請人住居所門牌號碼、樓層之方式為之。至聲請人請求命相對人完成精神治療之處遇計畫部分,本院認相對人雖有侵害聲請人之行為,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資料佐證相對人有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之必要,難認此部分之聲請有理由,並毋庸為該部分聲請駁回之諭知。 六、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相對人如違反本保護令,依跟騷 法第19條之規定,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併此指明。 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件: 地點 地址 住居所 臺北市○○區○○路0段0巷0弄 工作場所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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