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V-114-輔宣-1-20250102-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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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1號 114年度家暫字第1號 聲 請 人 鄧華湘 非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羅珮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鄧潘安利為輔助宣告及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專屬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鄧潘安利之為輔助宣告,惟鄧潘安利之 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此有鄧潘安利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及暫時處分事件,一併移送該管轄法院,以符法制。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