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V-114-輔宣-12-20250121-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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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蔡欣原 應受輔助宣 告之人 蔡昆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 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