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重勞訴-18-20250303-1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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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孫偉真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林晉源律師 張郁質律師 被 告 美商鄧白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文安(JULIAN NICHOLAS NIGEL PROWER) 訴訟代理人 蔡維恬律師 李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1,286萬3,319元,另依 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起訴前之孳息即84 萬521元(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70萬3,84 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2,648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萬8,432元(計算式:132,648x2/3=88,4 32),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4,216元(計算式:132, 648-88,432=44,216),扣除前已繳納5,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3萬9,216元(計算式:44,216-5,000=39,216),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起訴前各期利息(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計算本金 起始日 到期日 金額(四捨五入) 1 12,863,319元 112年8月30日 113年12月19日(計算至起訴前1日,見民事起訴狀第1頁本院收文戳章) 840,5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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