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DV-114-重國-6-20250306-1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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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6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鄭銘謙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3日起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