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DV-114-重國-8-20250304-1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8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鄭銘謙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