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V-114-重訴-1-20250103-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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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關碧霞 被 告 周勁昊即王久王久音樂餐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5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見本院卷第23頁)及 本院答詢表(見本院卷第25至27頁)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