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V-114-重訴-11-2025032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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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反訴原告 張立宇 訴訟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梁惠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264,9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