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DV-114-重訴-138-20250203-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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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原 告 畢玉坤 張秀娟 被 告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等3筆土地更 新單元都市更新會 法定代理人 黃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47、4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足證( 本院卷第55至5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