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4-重訴-168-20250328-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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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閻興龍 被 告 呈禾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健明 被 告 魏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玖萬參仟陸佰肆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仟零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送達,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呈禾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呈禾康公司)於 民國113年6月26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8,700萬0,102元(詳如附表所示),及由被告陳健明、魏淑鈴擔任連帶保證人,並約定借款期間如附表所示,利息則按原告定存利率(機動)加碼3.055%計算(被告違約時為1.285%+3.055%=4.34%),被告應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然上開債務於113年10月25日起陸續屆滿,被告未依約繳付本息,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借款共計6,119萬3,6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 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歷史利率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新臺幣/元) 借款起迄日 最後繳息日 積欠本金 (新臺幣/元) 利息 違約金 年息 起迄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利息」欄利率10%計付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利息」欄利率20%計付 1 借款 30,000,000元 自113年6月26日起至113年10月25日止 113年11月6日 27,047,086元 4.34% 自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1月7日起至114年4月25日止 自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借款 2,694,235元 自113年7月3日起至113年11月1日止 113年11月6日 2,426,573元 4.34% 自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1月7日起至114年5月1日止 自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借款 5,161,893元 自113年7月31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 113年11月6日 4,649,387元 4.34% 自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114年5月29日止 自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借款 9,143,974元 自113年8月19日起至113年12月18日止 113年11月6日 8,249,148元 4.34% 自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2月7日起至114年6月6日止 自114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5 借款 5,289,089元 自113年9月2日起至113年12月2日止 113年11月22日 2,480,047元 4.34% 自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2月3日起至114年6月2日止 自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6 借款 2,266,753元 自113年9月2日起至113年12月2日止 113年11月22日 1,062,878元 4.34% 自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2月3日起至114年6月2日止 自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7 借款 18,366,182元 自113年9月30日起至113年12月30日止 113年11月22日 8,654,096元 4.34% 自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6月22日止 自11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8 借款 7,871,222元 自113年9月30日起至113年12月30日止 113年11月22日 3,708,899元 4.34% 自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6月22日止 自11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9 借款 4,344,727元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114年1月21日止 113年11月22日 2,040,868元 4.34% 自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6月22日止 自11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借款 1,862,027元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114年1月21日止 113年11月22日 874,659元 4.34% 自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6月22日止 自11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87,000,102元 61,193,6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