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V-114-重訴-198-2025021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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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原 告 陳思岑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複代理人 高文洋律師 被 告 謝淑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是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