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DV-114-重訴-227-20250220-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原 告 謝雅如 被 告 鄒積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1萬3,28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1月15日送達,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回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