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DV-114-重訴-227-20250220-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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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原 告 謝雅如 被 告 鄒積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1萬3,28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1月15日送達,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回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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