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4-重訴-3-2025022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黃俊智 訴 訟 代理人 呂志仁 被 告 宇宸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祐玄 被 告 解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玖拾玖萬玖仟肆佰貳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依兩造間授信契約書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宇宸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宇宸公司)於民國11 3年1月25日邀同被告林祐玄、解宜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73萬3315元、143萬3329元,並簽訂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13年2月21日起至118年2月21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二年期浮動利率加碼年息0.5%計算(屆期時為2.22%),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金額,未依約還本或繳息時,除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按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宇宸公司自113年3月2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563萬7759元、136萬16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林祐玄、解宜芳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 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2份、增補契約暨申請書2份、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存款利率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新台幣) 請求金額(新台幣) 借款期間 利息 違約金 1 573萬3315元 563萬7759元 自104年3月12日起至124年3月12日止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二年期浮動利率加碼年息0.5%機動計算,依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現為2.22%) 自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143萬3329元 136萬1662元 自104年3月12日起至124年3月12日止 自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716萬6644元 699萬942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