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DV-114-重訴-38-2025032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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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劉姵宜 訴訟代理人 鄭崇孝律師 被 告 高誌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兩造涉訟之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家上字第3 13號請求認領事件(歷審裁判:本院112年度親字第26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家上字第313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裁定命於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本件事件,其中就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 3條、第195條規定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新臺幣5,109,547元本息部分,本院認尚可獨立於上開家事事件為審理及判斷。本件即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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